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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素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行业技术指导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场现场培训和人员技能培训。选择运行较好的省内外生活垃圾处理场作为基地,组织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分期分批跟班学习,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各市、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六)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体系。

  各市、县要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设备和运营方面的投入。要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加强生活垃圾收集箱(站、台)、转运站建设,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保障有力”的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要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全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封闭式收运车辆,广泛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坚决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控制二次污染。要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从源头减量抓起,降低处理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环卫管理模式向村镇延伸,实现“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目标。各市、县要根据村镇经济实力、人口规模、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保洁人员,建设规范的生活垃圾收集池或专用垃圾容器;有条件的乡镇驻地或中心村,要加快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逐步使村镇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一)合理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合理划分财政补偿与收费补偿的范围和界限。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补偿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用,其标准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运营成本,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财政补偿主要用于城市主次干道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清扫和处理。

  自2009年12月1日起,全省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居民户按户收取,非居民户以生活垃圾产生量按月计收。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7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55元/吨收取;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昌江县等市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6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40元/吨收取;其他市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5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20元/吨收取。各市、县可根据以上标准制定切合实际的计费方法和细化标准,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将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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