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效能考核机制。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涵盖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是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是监督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有效、正常运营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稳定、规范运营纳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垃圾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三)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
新建和已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都应实现进场生活垃圾称重计量、电脑自动采集数据,渗滤液处理在线监控,逐步实现全省在线联网监管。通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监控系统,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
各市、县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各环节的监管。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分区填埋,做好场区内雨、污分流,减少渗滤液产生量,降低处理成本;要及时覆土、压实、消毒杀菌,延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防止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焚烧厂要严格控制烟气、灰渣的产生,并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督管理。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要会同运营单位,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制定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的重要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监管。依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对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动态考核和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对运营不达标的项目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跟踪指导,促使其尽快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市、县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保障和考核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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