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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管保〔2009〕42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试点区域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其中,配偶应当一同申请;未成年人及规定年龄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前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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