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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公告

重庆市物价局公告
([2009]5号)


  为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城市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排水价格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供排水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重庆市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听证方案》,并于2009年11月25日在重庆天宇大酒店召开了“重庆市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听证会”。会上,26名听证会参加人分别就拟定的价格调整方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此次调价的必要性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方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细化完善建议。同时,市民在重庆价格信息网开辟的专栏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针对听证会参加人和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庆市物价局本着以人为本、审慎对待的原则,经市政府2009年12月14日第5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按照《政府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调整范围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自来水调价范围为市属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含转供水)价格,不包括主城区范围内自备水厂自来水价格;其余区县(自治县)自来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调整标准和价格
  1、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主城区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3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0元(分两步到位,2010年为每立方米0.80元,2011年为每立方米1.0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30元(分两步到位,2010年为每立方米1.10元,2011年为每立方米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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