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实施整治和考核验收四个步骤,实行统一部署、分批整治、分年考核。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9月1--15日)
1.各县(市、区)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本辖区内的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召开专题动员会,部署规模猪场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发布集中整治通告,印制、发放集中整治公开信等宣传手册,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民众高度关注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9月16-31日)
各县(市、区)组织对本辖区内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进行清查,全面掌握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建场时间、养殖地点(是否禁限养区)、联系方式、粪便及污水日排放量、现有污染治理方式、处理能力、治污设施运行等基本情况,要按一场(户)一档的要求,逐一登记造册汇总,由农业(畜牧)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各地要将调查汇总表于9月10日前提交一份给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农业局畜改站)备案。
(三)实施整治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底)
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由县(市、区)依据调查结果制定本县(市、区)规模猪场污染治理两年分步实施计划,明确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和整治办法。对于属本次集中整治的对象在进行公示后,向养殖场(户)下达养殖污染整治告知书,并与养殖场(户)逐一签订限期治理责任书,养殖场(户)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搞好治理。对逾期不进行整治的,市环保、农业(畜牧水产)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6月底、2011年6月底)
各县(市、区)分阶段对本辖区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别于2010年6月15日、2011年6月15日前向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提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考核验收申请。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召开总结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并定期对达标排放猪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局、环保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局农村环保能源站、畜牧兽医站、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等组成。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指挥整治工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要按照“治、堵、关”分类整治的原则,突出治理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 做好规模猪场(户)污染整治综合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整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调查摸底、制订方案、下达整改通知书、检查验收以及引导养殖场(户)建立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等;环保部门要严格畜禽养殖场(户)的环保审批,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提供污染治理技术指导、环境监测检测以及会同农业部门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违法排污的监督执法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规模猪场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开展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加强规模猪场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加强社会性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工作,讲清说透养殖污染排放的危害性和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养殖场(户)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配合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加强对规模猪场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五)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各县(市、区)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养殖污染集中整治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养殖场(户)违法排污问题,做到反映一起、查处一起,确保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