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细化各项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治理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不完整、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走过场、肢解分包、违法转包、无资质施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问题;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各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完善安全施工方案,严格作业程序和对施工现场的有效监控,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测设备;加强施工现场机具和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各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须依法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编写安全生产专篇,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交底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和组织,施工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准予开工,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和高边坡开挖等重点部位的监管。
五、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追究责任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对各地和各部门因工作失职,造成辖区内建设项目未纳入监管,造成监管缺位,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