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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心城区主要公共建筑物上升挂国旗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心城区主要公共建筑物上升挂国旗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9〕189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广大市民的国家观念,深入推进中心城区“两城同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国家机关、有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公共建筑物升挂国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法》规定必须升挂国旗的建筑物(单位)范围: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实行每日升挂国旗。

  (二)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双休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二、从现在起,首批拟定100处中心城区公共建筑物以及市区进出桥梁和主要桥梁(名单附后),实行每日升挂国旗。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四、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应当升挂国旗。

  五、市直单位、市属企业的中心城区公共建筑物升挂国旗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章贡区、赣州开发区区直单位、区属企业的公共建筑物升挂国旗的升挂、使用、管理和维护,按属地原则由章贡区政府和赣州开发区实施监督和管理。

  六、注意事项:

  (一)升挂国旗必须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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