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利、经贸(电力)、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主管部门责任。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划,对其所管辖区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行政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水库大坝监督管理
对水库大坝安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体制,省级各大坝管理部门监督大型直属水库,设区市大坝主管部门监督中型及直属水库,县(市、区)大坝主管部门监督小型水库。对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响面较大的特殊水库可另定。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全省水库大坝分级情况通知同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和督促下属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实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
(二)组织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开展定期安全检查与质量评价;
(三)组织实施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各类险情;
(四)组织实施水库汛期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
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在监督、组织实施上述活动时,应当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全省所有水库大坝必须实行大坝注册登记。水库大坝按照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的办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注册登记工作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及下列程序进行:
(一)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向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所登记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改正;审核合格后,建立同级行业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由县级报设区市,最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建立统一的全省水库大坝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