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9〕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库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及与其配套运用的泄洪、输水、过船等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按国家、省电监部门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坝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大坝按照本规定执行。各类水电站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等资料应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坝可参照执行。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库大坝管理责任
水库大坝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隶属关系,建立和落实以单位法人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责任制。
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确保各主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