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宣传和贯彻执行《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4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行政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规定。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方式广为告知,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物业管理有关主体深刻了解领会
《条例》精神和条文基本含义,自觉遵守
《条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特别加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