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按照《大连市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指导意见》(大水务字〔2008〕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支持和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和创办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区市人事部门核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
(三)不符合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未聘人员,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
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依法履行职能,强化河道管理
各级河道管理单位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理顺后的管理运行机制,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能,强化管理监督。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河道内砂石和滩地资源的管理,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论证、审核审批及拍卖程序,确保行洪安全和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依法保证各项收费足额及时征收到位。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涉及到机构管理、收支管理的调整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稳定。有关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河道管理体制理顺工作。
(二)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河道管理体制理顺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理顺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确保理顺工作落到实处。
(三)分步实施。河道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有关区、市要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指导,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工作进度、人员分流安置、落实措施等内容。方案形成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大连市水务局备案。
2.实施阶段(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宣传政策,组织实施理顺工作。
3.验收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月28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理顺工作的河道管理单位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