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全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宁政发[2009]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5年第三次全区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各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自强与助残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大批自强模范热爱祖国、珍爱生命,自强不息、奋勇争先,不畏艰难、超越自我,彰显出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一大批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以真诚博爱的情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济困传统美德,理解尊重残疾人,倾力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改善生活、融入社会,促进了和谐宁夏建设。
为大力表彰宣传全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表彰奖励一批全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李宁为等15名同志“全区自强模范”荣誉称号,授予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等17个集体“全区扶残助残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洪梅香等21名同志“全区扶残助残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社区“扶残助残先进乡(镇)、社区”荣誉称号,授予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等12个单位“残疾人之家”荣誉称号,授予徐彩霞等7名同志“全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马月花等10名同志“全区残疾人爱心伴侣”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争创新的更大的业绩。
全区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要以受表彰的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9〕60号),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强不息,奋发有为,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知难而进,扎实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全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一、全区自强模范(1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