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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102号 2009年12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参保人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提高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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