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9]3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7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资金管理方式等,要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
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和《
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