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九)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情形的。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而不指出的;
(三)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的;
(四)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五) 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七)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可以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以废止该评标结果。
参加招标评标监督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在报请本部门领导的批准后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