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通过资格审查且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不参加投标或不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或注册在同一个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与其他中标候选人之间相互协商后,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 对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分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后调查核实和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两种方式。
经调查核实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由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第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