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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五条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对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认定处理工作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或情况说明后进行,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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