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公告
(第19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和2009年8月31日云南省监察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