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特色优势产业形成规模,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受教育年限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民族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机制更加健全,少数民族人才比例与其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基本相适应,结构更趋合理。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维护民族团结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
三、突出重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七)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县及县以下和财力不能自给的民族自治州配套资金。提高民族地区城镇化水平,大力发展特色集镇。到2015年,实现到村公路通畅、村村通电并城乡同网同价、通广播电视、通电话、有安全饮用水、有学上、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抗震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有沼气等清洁能源。
(八)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特色经济,培育支柱产业。优先发展循环农业、特色农业、农村二三产业、生物能源产业、乡村旅游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培育民族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专业大户给予信贷支持,推进农业产业化,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
(九)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切入点,对确定为自然保护区和因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造成财政减收、增支以及影响到群众生产生活的民族地区,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和专项补助等方式给予补偿并提高补偿标准。在民族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支持。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切实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群众的生产生活高于原来的水平。
(十)着力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省做规划、州(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项目到村、扶持到户”的原则,加大省、州(市)、县(市、区)各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强化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直接扶持,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现在到2015年,重点做好六项工程的规划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