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建立完善建筑业骨干企业评选制度,并在市场准入、税收征管、资质升级、资金融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将符合资质标准的骨干企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预选企业名录,并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投标。鼓励高资质骨干企业与低资质企业联合承建工程项目,责任共担,业绩共享,逐步提高我省建筑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积极培育劳务基地和劳务市场
建立完善农民技工培训、使用、管理机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提高就业率。按照建筑劳务订单培训和定向输出要求,在建筑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务输出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培育建设省级劳务基地。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扶持发展省内建筑劳务市场。劳务分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有资质的分包企业,争取3年内全省70%的劳务实现本地化并成建制输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可承担三层以下(含三层)农村自建住房施工和家庭装修工程,免收各类税费。
(六)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
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承认其已有业绩。新成立子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凡在省内工商、税务部门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企业,均可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对部分技术要求高、我省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联合投标、建设。
六、加强组织协调,营造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及要求,把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实施,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予以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认真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全面完成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等各项任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各级商务、海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科技部门应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交流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