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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八)强化对农民工的安保和管理
  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原则,全面推行建筑农民工“平安卡”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规范农民工人员流动、工资支付及用工管理。“平安卡”成本费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计取。建筑企业均应为农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有效应对和化解建筑安全生产风险。
  五、完善政策措施,增强建筑业综合竞争实力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切实加大对建筑业骨干企业、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贴息、奖励等优惠政策的项目,给予信贷倾斜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建筑企业发展实际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完善信贷支持政策。金融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及重点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办法,采取专项贷款全封闭运作等模式,保证工程顺利推进和贷款资金安全。鼓励支持规模大、效益好、市场信誉度高的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广泛筹集社会资金。
  (二)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可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照城市规划改变存量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筹措改制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一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亏损企业3年以上的呆坏账,经评估、认定后可予以核销。企业经批准核销、剥离的资产,移交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统一处置。改制后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税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建筑工程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全扣缴分包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地税部门缴纳,分包企业不再重复纳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健全账册、完善制度,实行查账征收。进一步规范企业税费征缴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建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三)完善保证金制度
  按照法定原则,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依法设定的各类保证金实行一个专户管理。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按照工程项目缴纳保证金;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其保证金专户余额达到一定额度时,可凭银行出具的保证金余额证明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参加工程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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