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与小水电结算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粤价〔2009〕279号)
广东电网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日,广东电网公司提出由于历史原因,该公司销售给小水电的电量价格尚未明确,导致电费结算及税款缴纳存在一些争议。为规范电价管理,促进小水电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电网公司或县级供电企业销售给小水电进行互抵电量的电价与当地同期小水电上网电价相同。在此之前双方的结算电价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广东电网公司销售给县级供电企业及小水电自发自用地区进行互抵电量的电价,按县级供电企业及小水电自发自用地区售给省网电量的电价标准执行;县级供电企业销售给小水电自发自用地区进行互抵电量的电价,按小水电自发自用地区销售给县级供电企业的电量电价标准执行。在此之前双方的结算电价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