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监测点的申请程序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经各市(县)、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化工监测点企业。
四、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
化工监测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组织所属发改、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化工监测点企业进行经常性和制度化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迅速整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对批准设立为监测点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作为监测点的,要坚决取消化工监测点资格。
化工监测点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企业污水经处理、预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接入污水处理管网,固体废弃物必须有完善的处理措施或转移处理手续。要提升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水平,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化工监测点企业和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专家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达标验收。
五、化工生产企业准入
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监测点企业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由企业向项目审批(备案、核准)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抄送市化治办。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产出、低效益的项目。化工园区外的非化工监测点化工企业,除环保、安全设施的隐患整改外,一律禁止其它形式的新改扩建项目。
新设立化工生产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其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技术、装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投入产出率和投资强度符合有关规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区域实施排污总量平衡。
六、化工监测点考核和取消。
化工监测点企业,在全市工业布局调整中整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所在地整体归并进入化工园区的,企业化工监测点资格自动取消,按化工园区内企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