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四)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继续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在已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的基础上,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适时对全市各级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案卷抽查,促进各级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合法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执法的水平。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政府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重新确认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书管理办法》,对所有新增、轮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以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其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考核,市、县(市)区各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制定出台《福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