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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九)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重新确认或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今后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十一)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已梳理完成的行政职权的目录、行政职权运行的条件、运行程序和办理时限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照每一项行政职权的流程,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市直各部门要将本单位行使的行政职权的目录、法律依据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本辖区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十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制度。要按照效率和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的程序,明确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限,简化审批环节。在我市已建立“福州市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网上并联审批”等创新性的模式,压缩行政审批的时限,促进行政审批大提速和政府部门服务质量提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建设,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力争全部建成“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

  (十三)推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执行《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加快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权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三至五档,努力实现裁量的“零自由”,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高度契合的效果。完善行政处罚监督措施,建立行政处罚网上监察系统,逐步构建完整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快在各县(市)区推广应用该系统,逐步在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其他行政权力领域推广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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