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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严格按照《决定》、《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程序,对拟制定、决定、修改的有关重大决策,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进行听证,确保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五)健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或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前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政府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人民政府或以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做出决策,不得出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同级党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的现象。

  (七)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和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加强行政决策执行的监察力度,对不按决策执行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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