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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榕政综[2009]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

  (一)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学习计划,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和《实施意见》,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扎实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要积极探索深化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全市依法行政方面的典型作用。重视舆论宣传导向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决定》、《实施意见》的内容,推广成功的经验与做法,为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学法制度。围绕政府工作重点、社会热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所属部门局务会议每半年应安排一次专题法律知识讲座;市、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开展领导干部专题法律知识讲座活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集中培训领导干部过程中,要将法律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大法制培训的力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在公务员初任及日常培训中,要将法律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项法律知识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项法律知识培训要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各部门每年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专项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并报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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