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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

  八、落实城镇供热各项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对供热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对非赢利性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项目,采用划拨形式提供新建热源和管网建设用地。对采用替代能源供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
  九、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城镇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供热企业成本费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应建立热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相应调整热力生产的出厂和供热销售价格。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热源、热网统一经营管理,对热电联产的热电和热网一体的企业,供热价格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热源和热网分开的企业,热源出厂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其他供热(包括锅炉)价格授权各盟市研究制定,一个城市要执行同一供热价格。各地在调整供热价格前,要对供热企业生产成本经营状况进行监审,并对价格调整进行论证和听证。有条件的地区,供热企业和煤炭企业应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以期货或合同等形式确定煤炭价格。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十、建立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供热补贴机制
  实行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供热取暖费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政府确定。减免费用以属地补贴为主,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各地在调整供热价格时,必须同步制定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补贴办法。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的取暖费,由当地财政以补贴券形式发放给居民,财政凭供热企业收取的补贴券对企业给予补贴。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享受减免取暖费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建立档案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提高供热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供热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强化管理,节约挖潜,降耗增效。建立先进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供热设施高效运转,保证供热质量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高耗能的供热设备,应用先进的保温技术,提高管网保温性能,供热系统网损必须控制在1.5%以内。建立城镇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制定燃料供应和极端寒冷、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预案,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确保城镇供热安全。因供热企业责任造成用户延期供热、暂停供热、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事故的,供热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供热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服务热线并坚持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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