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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

  四、优化热源结构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区域大锅炉集中供热,对专门用于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先上后下的原则区别对待,确保供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建设,支持各类常规火电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机组,在远离大电网或电负荷较小的边远城镇,允许以供热为主的小型热电机组建设运行。2010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对现有小锅炉和分散锅炉房的淘汰、改造。加快区域大锅炉脱硫除尘改造。推广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五、推进供热计量方式改革
  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否则不予办理各项开工和竣工手续。既有居住建筑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要与热源、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以盟市为单位,合理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六、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热源和管网建设改造、维修以及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确保城镇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积极争取中央用于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增收部分由政府统一收取后,专项用于城镇热源和管网建设。各地的排污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办法,每年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城镇供热设施建设,具体额度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建立供热发展基金,用于煤炭储备或因煤价上涨对供热企业的补贴。
  鼓励各地在利用好现有城市建设融资平台的基础上,整合城镇供热资源,组建新的融资平台,争取各类银行贷款。支持供热企业申请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新建、改造热源、热网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筹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创新供热经营机制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与经营,实行统一优惠政策和收费标准。扶持供热企业通过资本、产权重组、兼并、出售、租赁、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效益,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支持企业在供热专项规划指导下,走厂、网统一经营管理的路子。扶持发展新型供热管理模式,鼓励能源服务公司参与供热经营和管理。新建供热二次管网产权,由房屋开发商向供热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供热公司负责管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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