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大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视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探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立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牧民个人缴费。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逐步实现以盟市为单位补偿方案的统一。通过扩大门诊统筹覆盖面、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等措施,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构筑医疗保障底线。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内容,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手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做好各项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适应全区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城乡人员流动加快的特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以城乡流动农民工为重点,做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探索适合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通过探索定医疗机构、定服务范围、定结算标准、定服务质量的办法,尽可能降低困难人群自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制度规定,明确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之间互认、互通的办法。实现盟市级统筹后,通过建立跨区域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实现全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门诊医疗统筹,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和缴费水平。力争用2-3年时间,实现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在统筹层次、统筹水平和待遇水平方面的基本统一。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公益性组织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试点。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高端和多样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倡政府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并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
(四)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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