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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用户对象对网上办事服务进行内容分类,用户对象可包括个人、企业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可以对用户对象进一步细分。其中:

  根据个人身份,服务对象可细分为市民、外埠人员、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等;根据个人职业,服务对象可细分为医生、护士、教师、律师、导游、会计、驾驶员等;还可以针对弱势群体,将服务对象细分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农民工等。

  根据企业性质服务对象可细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根据行业特点可细分为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批发和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服务主题对网上办事服务进行内容分类,其中:

  面向个人的服务主题包括生育收养、户籍身份、婚姻家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租房住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纳税服务、兵役服务、消费维权、职业资格、证件办理、交通旅游、出境入境、司法公证、产权专利、民族宗教、公用事业、离休退休、殡葬服务等。

  面向企业的服务主题包括设立变更、年审年检、行业准营、资质认证、登记备案、破产注销、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立项申报、城市建设、土地房产、质量检查、新闻广电、医疗卫生、文物保护、环保绿化、农林牧渔、水利水务、对外交流、商业活动、交通运输、司法公证、宗教管理、公共安全、劳动保障、纳税缴费、人才资源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针对用户对象设计服务主题,将用户对象分类和服务主题分类两种方式相结合,实现服务内容的人性化整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针对办理量大,办理条件、办理情况较复杂的业务,按照用户实际办事的过程,以场景模拟方式进行网上办事服务内容的组织,引导用户方便使用相关服务。

第四章 网上办事服务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注重网上办事服务的质量管理,明确服务质量要求,制定服务承诺,建立服务事故处理机制,制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网上办事服务的质量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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