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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办发〔2009〕73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区树木的保护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绿化成果,维护城市生态景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树木是指我市建成区内胸径15厘米以上的绿化用乔木。

  二、规划部门在下达建设项目设计条件时要明确保护树木的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制定设计方案中必须包含伐移树木的意见和详细具体的树木保护方案。规划部门在审查上报的设计方案时,要将实施树木保护方案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能够采取不伐移树木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或没有树木保护方案的设计方案一律不予批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切实做到能不伐除的树木,坚决不伐;能不移植的树木,坚决予以保留。

  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取得规划审批之前向市园林部门和辖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园林部门和辖区政府现场核实,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示。

  需砍伐或移植一棵树木的,须经主管市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及多棵树木的,须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树木移植要遵循“移一补一”的原则,即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确保移植树木成活的基础上,再补植成活同数量、同品种和不小于原规格的树木,确保城区绿量不减少、绿化质量不降低。

  五、在市政、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树木保护方案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树木实施有效保护。如发现树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直至树木保护措施完全落实到位。

  六、树木移植工作须由绿化管护单位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实施作业。移植树木须留冠留根,树冠主枝不得小于6米,根系不得小于1米。在起挖、运输、栽植过程中须做好树体保护工作,确保树体不受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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