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组织实施。
(十三)劳动关系处
负责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时间、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监督检查地方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拟订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破产、关闭)中的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及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政策;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审核;承办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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