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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全市参保率达到80%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人均80元的补助,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补助10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达到9万元和6万元以上。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各统筹地区可以从门诊多发病、慢性病或大病做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巩固完善晋州市、栾城县、灵寿县、辛集市、鹿泉市、赞皇县6个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县(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积极探索并力争三年内达到市级统筹,统一基本医保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规范救助程序,资助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积极探索医前、医中、医后救助工作,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和救助效果。(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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