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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公安局分管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领导或有关领导兼任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领导干部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任免,同时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领导干部考核,向领导干部主管单位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的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整建制划归市市政公用局。

  (三)餐饮、洗浴等商业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其中产生油、烟、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污损,影响保洁及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烟囱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的违法违章行为,由规划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

  (四)空车配货站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和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运站点和货运车辆的行业准入与监管,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产生噪音等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等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交通秩序、静态停车及治安管理。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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