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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部署、监督、指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承担全市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市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固体废弃物排放场地、公共厕所建设和粪便处置等监督管理的责任。

  (五)负责拟订打捆下放资金和环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及监管;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投资的环卫固定资产、户外广告拍卖收入。

  (六)负责市局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和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不依法处罚的违法案件、跨区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

  (七)负责接待处理市容环卫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综合及宣传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打捆下放资金和环卫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监管;负责全市市级财政投资的环卫固定资产、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多元投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及审计监督。

  (三)法制处

  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市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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