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不再相对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相应职责划归原所在部门。
(一)将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职责划归市园林绿化局。
(二)将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职责划归市规划局。
(三)将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职责划归市环境保护局。
(四)将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职责划归市市政公用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研究,拟订本市相关政策。
(二)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和措施;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规范;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卫生运行经费标准及市级财政环境卫生资金安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