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财务处(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文化经济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协助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艺术处
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艺术创作与生产及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监督各类艺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艺术教育;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成果的推广。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文化市场执法;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监管;指导动漫游戏产业市场监管和行业协会工作;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的审核);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文化艺术和文物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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