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九)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博物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考古管理工作职责。
(十一)负责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承担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协调与管理;负责提案和议案办复、信息、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承担所属单位安全管理督查职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相关政策;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