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建立健全清洁生产责任制度,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第十六条 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产品设计、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
(三)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余热、余压等;
(四)采用能够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五)对施工场地和生产场地进行标准化管理,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减少渣土、扬尘污染,控制废弃物产生;
(六)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防止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清洁生产分析的专题(栏),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的清洁生产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引进、采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
第十八条 勘查、采选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措施,改进勘查、采选方法和工艺技术,加强采选矿产生的废水治理和尾矿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被列入国家和省规定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设置回收站点,对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化肥,推广使用有机肥料;采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防治措施;减少使用塑料农用薄膜。
推行生态化及循环养殖体系,使用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饲料添加剂,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餐饮、娱乐、洗浴、宾馆、商场、展馆等应当采用环保、节能、节水、节材的设计、技术和设备,使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洗涤剂和燃料,减少废弃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