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2009年12月10日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切实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贯彻落实本办法,要坚持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相结合;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