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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合法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

  禁止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实施培训,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不得向学员索取财物。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相关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装卸搬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得将所代理的运输业务交给非法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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