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载,不得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坑骗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旅客。
第十九条 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运行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运行。
客运经营者及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与禁运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二十条 货运经营者受理法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不得承运。有关凭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不得混装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不得夹带危险品和禁运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提供服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实行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客运站级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危险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装载货物、安排班次、组织旅客上车,禁止超载的车辆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