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试点的县(市、区)政府将试点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在各市推荐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由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各市政府要制定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八、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和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新农保补贴资金,保障试点县(市、区)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宣传、编办、农办、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