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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9修订)

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 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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