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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早期医疗康复机构评定标准》的通知

  2.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500㎡以上(不含病房),独立设置功能评定室、物理因子治疗室、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心理治疗室,中医治疗室(可与其他临床科室共设)。有条件的还应设有康复支具室。并具备急救的基本技能和条件。
  3.建筑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①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楼房有电梯;
  ②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
  ③地、墙、天顶设计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及设备固定;
  ④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⑤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患者心理。
  二、人员配备
  至少应有5名从事康复专业的医师(其中2名副高以上职称),10名以上专职康复治疗师(经过国家专业机构康复培训并取得证书)。
  三、设备与器材
  1.运动治疗设备:
  上肢功能训练系统:肋木(肩梯)、常用规格的训练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手指肌力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体操棒与抛接球、关节被动训练设备器材(CPM)等。
  下肢功能训练系统: 股四头肌训练器、立式踏步器、训练用功率自行车、关节被动训练设备器材(CPM)等。
  平衡检测训练系统:助力平行木、平衡板、训练用扶梯、弹簧床等。
  截瘫用身体功能康复训练台、轮椅功能训练器、减重步态训练器。
  站立设备:电动起立床。
  训练用辅助器材:配备有系列训练用垫和床、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拐杖、常用规格的助行器、辅助步行训练器、滚筒、楔型垫等。
  水疗设备。
  2.物力因子治疗设备:
  低频脉冲电疗仪、中频治疗仪、超短波治疗仪、微波治疗仪、紫外线治疗机、磁疗机、超声波治疗机、颈(腰)椎牵引设备、上(下)肢循环促进装置等。
  3.作业治疗设备:
  可调式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滚筒、训练用球类、认知功能训练用具、拼板、积木、橡皮泥、几何图形插板、分指板、套圈、上肢功能训练器、握(捏)力训练器、体操棒与抛接球、OT桌、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
  4. 功能测评设备:
  手功能评定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认知功能评定设备、言语功能评定设备、记忆力评定设备、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设备,心肺功能测评设备、肌电图及其它常用电诊断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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