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材料。
第十条 原有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
(一)第九条除第(五)项以外的全部内容;
(二)管理规约;
(三)物业档案资料,包括反映物业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运行情况记录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收费资料,公共能耗分摊办法及收支情况资料,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所得收益的明细帐目和收支情况;
(五)业主缴纳水电费和公用水电费的记载资料;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保协议;
(七)与物业管理和物业经营相关的合同及资料;
(八)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并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由承接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暂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的移交手续。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新建物业的承接验收手续:
(一)建设单位于物业承接验收前7日,书面通知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四)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五)经查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在 7 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协议》,并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因承接验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原有物业的承接验收手续,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与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生效后3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7日内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