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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 且验收资料齐全;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三)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
  (四)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
  (五)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
  (六)房屋幢、户编号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
  (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完好。
  (三)房屋幢、户编号清晰,已经有关部门确认;
  (四)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原有物业移交前30日,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相关资料(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物业由物业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其他委托人按前述规定负责办理承接验收有关手续,以下同)。
  第九条 新建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和物业清单;
  (五)临时管理规约;
  (六)有关代管的物业管理的款项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七)物业服务用房及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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