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房〔2009〕97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
为加强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和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系人:高元申,电话:0571-85157808
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承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承接验收(以下简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活动,以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
第六条 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