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性审查主要包括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前期批准手续、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签章等各项的核查情况。
(二)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国家及地方行业设计标准和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合格书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
第五条 审查机构审查行为主要包括业务承接范围、审查人员条件、审查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六条 评价方式采用动态检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以综合得分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其中审查质量得分为所检查项目审查质量总得分的平均值。
第七条 本标准分值总分100分(详附件1),其中:机构建设30分,审查质量60分,审查行为10分。
第八条 动态检查是由各级建委组织专家对所在地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并对审查质量评价;各级建委应将检查情况(详附件2)在每季度末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建委汇总。
第九条 年度检查是由市建委组织专家,会同区县建委实地对审查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内部管理、审查质量、审查行为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条 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四章 评价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级,其中: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85~70分(含70分)为良好,7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但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得分不作为评价等级的依据;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1.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中仍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并造成实体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超出认定类别和限定范围的;
3.使用未经认可的审查人员的。
第十三条 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审查机构将授予“年度先进审查机构”称号,并给予全市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重新认定时可直接进行认定。评价等级为“优秀”和“良好”作为提高审查类别和扩大审查范围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责令审查机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或重新认定审查类别和范围。